歷審認為,區公所在事故地點前方700公尺設置警告標誌,但離案發地點太遠,不足以警示用路人,且這只能讓用路人了解此處是行人及自行車優先使用,不足顯臺中市南區全美語補習班示禁止汽機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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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7日電)張姓男子5年前騎機車撞上新北市磺清大橋旁自行車道的「ㄇ型鐵管」致癱瘓。最高法院判決金山區公所應賠屏東縣里港鄉美語補習班推薦償他新台幣1193萬元高雄市那瑪夏區幼兒美語定讞。

金山區公所聲稱,設置ㄇ型鐵管是為了避免車輛違規進入自行車道,避免自行車騎士遭撞傷,且在道路前方700公尺處,也有設置慢行及警告標誌,符合規則。

張男事發前在科技廠擔任作業員,他主張,事發路段前方沒有禁行機車標誌,ㄇ型鐵管和路旁也無臺中市南屯區幼兒美語教材任何反光設備提醒用路人嘉義縣東石鄉托兒所補助注意,才會撞上。

合議庭認為,區公所設置的標誌、標線有欠缺,但張男時速達每小時47.99公里,高於路段速限規定。因此判決金山區公所、張男各負擔8成、2成責任,區公所應國賠1193萬元定讞。1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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